12月15日|教会历史上今天:美国权力法案确立保障信仰自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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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791年12月15日,美国《权利法案》(The Bill of Rights)正式获得各州通过,成为美国宪法的前十条修正案。这十条修正案主要是为了保障个人自由,特别是信仰自由,同时为联邦政府划下清楚的权力边界,以回应当时社会对“强大联邦政府是否会侵犯公民基本自由、干预宗教”的深切忧虑。从此,美国在宪法层面确立了政教分立的原则。所谓“政教分立”,并不是要把信仰驱逐出公共生活,而是要防止国家控制教会、设立国教,从而在相当程度上保护教会,使基督徒能够在公共领域按着自己的良心自由地活出信仰。这段历史也提醒我们:政府与教会虽然职分不同,却同样在神的主权之下,被呼召去维系社会秩序、抑制罪恶。一方面,我们要为现今仍然享有的宗教自由向神感恩,并恒切记念、为受逼迫的肢体代祷;另一方面,我们不可把任何国家、政党或意识形态与神的国混为一谈,而要坚持圣经所启示的秩序——“凯撒的物当归给凯撒,神的物当归给神”。在一切不违背真道的事上,我们当尊重并顺服在上的掌权者;但一旦触及敬拜与良心的根本,我们就必须宁可顺从神,不顺从人。也正是在这样的张力之中,教会要谨守自己的属灵使命:忠心传扬福音、造就门徒,以温柔、清醒而坚定的见证,在公共领域为基督,彰显光和盐的作用。
美国独立战争胜利后,原有的《邦联条例》权力薄弱,无法有效协调各州,促成1787年的制宪会议。新宪法试图加强联邦权柄,却在批准过程中遭到反联邦党人强烈质疑。他们担心:宪法虽然设计了政府架构,却没有清楚列出公民应享有的基本权利,更没有明确保障良心与宗教自由。如果没有写在宪法里的“权利条款”,未来联邦政府就有可能干预各州的宗教安排,甚至限制信仰自由。
为了化解这些反对声音,美国国父之一、众议员詹姆斯·麦迪逊(James Madison,1751–1836,后来成为美国第四任总统)在1789年向第一届国会提出十二条修正案建议。经过讨论与各州表决,最终有十条获得足够州数同意,在1791年12月15日正式生效,合称为《权利法案》。其中第一修正案最为人熟知,它集中保障了几个核心自由:言论自由、宗教自由、新闻自由、和平集会的自由,以及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。
第一修正案开头写道:“国会不得制定关于确立国教、或禁止自由信仰之法律。”这短短一句,奠定了美国政教关系的基本方向,包含两层紧密相关的原则:一是“设立条款”(Establishment Clause),禁止政府设立官方宗教或偏袒特定宗派,以避免重演欧洲那种由国家扶持国教、逼迫少数宗派的局面;二是“自由实践条款”(Free Exercise Clause),保障公民自由敬拜、信奉和实践自己的宗教,只是在实践方式上仍须尊重公共安全与他人正当权利。
从欧洲历史看,这样的安排并非凭空出现。16世纪的改教运动和随后17世纪的三十年战争,让欧洲长期陷入因宗教和政治交织所引发的暴力冲突。许多不愿跟随国家官方宗教、却又盼望自由敬拜神的人,便踏上迁往北美的道路。北美各殖民地本身也呈现多元状态:例如,新英格兰的马萨诸塞以清教徒传统为主,而罗德岛则较强调宗教宽容与良心自由。到了要制定全国性宪法时,各州之间既有宗派差异,又都有“不要再复制欧洲国教体制”的共识,这些历史经验共同推动了在宪法层面确立政教分立的理念。
在推动宗教自由的过程中,一些浸信会领袖发挥了重要影响力。比如,浸信会牧师约翰·利兰(John Leland)长期大力倡导宗教自由和政教分立,他对没有《权利法案》的联邦宪法提出强烈保留,强调必须有条款保障良心与宗教自由。有研究指出,麦迪逊在关键选举前与利兰会面,向他说明自己愿意推动增补“宗教自由保障”的修正案,从而争取到浸信会一方的支持,这在宪法最终获得批准及日后《权利法案》的提出上,起了间接却重要的作用。
政教分立的原则,一方面限制政府不得建立或控制宗教,另一方面也防止宗教机构借助国家权力强迫公民;这样就为各宗派乃至非宗教人士提供了大致平等的公共空间。正如美国第二任总统约翰·亚当斯后来所说:“我们的宪法只适用于有道德、敬畏神的人民,对任何别的人民,它完全不相称。”这句话并不是要把宪法变成“宗教律法书”,而是提醒人:即便政教制度上互相独立,一个真正自由的宪政体系仍然假定人心里有某种道德约束,而历史上的美国文化在很大程度上受圣经世界观的深刻塑造。
从圣经的角度看,耶稣在太22:21说:“凯撒的物当归给凯撒,神的物当归给神”,指出属地政权与属天主权的区分;保罗在罗13:1-7教导信徒应当顺服在上掌权者,因为权柄最终来自神。这些经文既肯定政府在维持秩序上的必要角色,也提醒教会不要把地上政权绝对化,更不能把任何国家等同于神的国。当地上权柄要求人违背神的命令时,使徒行传5:29的原则仍然有效:“顺从神,不顺从人,是应当的。”
今日教会反思与应用
1. 感恩:为仍然享有一定宗教自由的国家向神感恩,同时记念在世界其他地方因信仰受逼迫的弟兄姊妹,为他们代祷。
2. 定位:教会的首要呼召不是成为政治力量集团,而是忠心传讲福音、造就门徒,在真理和爱心中影响社会良心。
3. 参与:政教分立不代表基督徒在公共领域“缺席”。基督徒作为公民,应该关心公共议题,用合乎圣经的价值观参与公共讨论,但要谨慎避免把某一党派或国家意识形态,与神国的福音混为一谈。
4. 平衡:基督徒需要在“顺服”与“坚守”之间学习合乎圣经的平衡。凡在合法、且不违背神诫命的范围内,就当顺服政府;但一旦法律触及敬拜与良心的底线,就当以温柔而坚定的态度持守“顺服神更重于顺服人”。即使因此需要付上代价,我们仍深信主掌管历史,也掌管国家的兴衰更替。

《权利法案》第一页原件照片